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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別事件-教師的責任】

【校園性別事件-教師的責任】
依據性平法第21條之規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立即向學校通報,並填寫【各類校安事件告知單】三聯單(https://reurl.cc/q5rY1n),其中丙聯由告知人自存),因此,教師的基本責任是【事件的通報】。
 
而通報之後,校園性別事件即進入程序中,依據防制準則第24條,任何參與處理事件的人員都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性平法第21條第3項之規定,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因此相關人員不應要求學生寫自述、找學生私下晤談,一方面,一干人等重複的問話,將汙染證據、二來對被行為人可能造成更大傷害、以及整個過程洩密的可能,因此不可不慎重!
 
在處理流程中,因程序、調查之需求必須通知被行為人、疑似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家長)等,相關處理人員(承辦、導師、任課老師等)需要充分告知其權利義務,以及整個處理流程和後續的輔導機制,無論是被行為人或疑似行為人,及家長(法定代理人)都會有心理上的不安全感,在繁忙的學校事務中,教師的責任重大,需要多點耐心,也請家長多多體諒,一起為孩子的成長做努力。
 
第 21 條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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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 23 條
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三、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四、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五、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七、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九、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學校所屬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事件管轄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第 24 條
依前條第五款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依前項規定負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學校或主管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除原始文書外,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人員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