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事會議受理案件及相關規定
文/林蕙蓉(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學校接獲民眾陳情或檢舉教師疑似體罰或不當管教,符合校事會議受理規定,就由學校依規定召開校事會議,依法組成調查小組,並於三十日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 間不得逾三十日,並應通知教師。
學校如果依照規定,完成調查程序,沒有查到具體事證,其調查報告經由校事會議審議後,依據第7條第4款之規定:教師無前三款所定情形,應予結案。
學校依法定程序調查完成,如查無具體事證,就應尊重校事會議最後的審議決議,還給學校及老師清白!
法源依據:
1. 教師法第29條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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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學校接獲陳情或檢舉有關教師涉及教師法第14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款體罰學生、第十一款、第15條第一項第三款體罰學生、第五款、第16條第一項: 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其法源依據為:
1. 教師法第29條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99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第3條
學校應於接獲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
,免予通知;不受理者,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前條規定之事項。
二、無具體之內容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三、同一案件已處理完畢。
第4條規定: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疑似有第二條第四款情形,應於五日內召開校園事件處理會議(以下簡稱校事會議)審議。
前項校事會議成員如下:
一、校長。
二、家長會代表一人。
三、行政人員代表一人。
四、學校教師會代表一人;學校無教師會者,由該校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擔任。
五、教育學者、法律專家、兒童及少年福利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
校事會議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但學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學校,於教師為合聘教師時,為其主聘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