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0805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新聞稿】
【你的教師會,不是你的教師會?!】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不當背書,幫屏東縣平原國小教師會背書,學校沒有組教師會,竟發文要求學校”應函請”屏東縣平原國小教師會推派學校教師會代表?!】
文/林蕙蓉(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副理事長)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8條人民團體之組織,應由「發起人」檢具申請書、章程草案及發起人名冊,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第9條人民團體經許可設立後,應召開發起人會議,推選籌備委員,組織籌備會,籌備完成後,召開成立大會。屏東縣20班以下學校如要組成跨區聯合學校教師會,應依據上述規定程序籌組,合先敘明。
經查屏東縣政府社會處111年7月21日屏府社政字第11128063100號函說明略以:「屏東縣平原國小教師會」籌組時發起人所屬學校有「屏東縣霧台國民小學、屏東縣榮華國民小學、屏東縣海豐國民小學、屏東縣北葉國民小學、屏東縣賽嘉國民小學、屏東縣新圍國民小學、屏東縣口社國民小學、屏東縣黎明國民小學、屏東縣舊寮國民小學、屏東縣振興國民小學、屏東縣長榮百合國民小學」等11所學校。」;「屏東縣硬頸國中教師會」籌組時發起人所屬學校有「屏東縣麟洛國民中學、屏東縣崇文國民中學、屏東縣長治國民中學」等3所學校。」因此,上述學校為有成立跨(校)區聯合教師會,符合教育部110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02489號函釋所稱「共同組成之學校」,上述學校可由該兩會推派教師會代表。而屏東縣政府109年10月05日屏府教學字第10944481401號函要求全縣51所國民小學「應函請」「屏東縣平原國小教師會」推派教師會代表,其正本受文者所列的51所學校,其中40所並沒有依人民團體法之規定組成跨區(校)教師會。
由此可知,該兩會並非「屏東縣少於20班之公立國民小學(含幼兒園)/國民中學」之「各校皆有」教師參與發起,即代表這些「未參與發起」的學校「並未成立教師會」。顯有違教師法及教育部函釋「共同組成」之精神,其章程所訂之會員資格應僅規範在前項所列發起學校內之專任教師可加入會員,不應任由該兩會擴張解釋為「屏東縣少於20班之公立國民小學(含幼兒園)/國民中學編制內正式教師,得加入本會成為會員。」,並宣稱「只要學校有一人加入該兩會,該會員所屬學校都應經由該兩會推派來擔任教評會、考核會、校事會議等教師會代表」;且因「未共同組成」該兩會之學校「並未成立教師會」,其所屬學校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之規定「不設置」教師會代表,只須依法由學校經校務會議選舉出相關會議之組織成員,也就不應由該兩會推派教師會代表。
而所謂的跨區 (鄉、鎮)籌組學校教師會應為各校教師「積極同意」下推派代表共同發起、籌組,而非由少數人「替全縣20班以下學校決定」「共同組成」跨區 (鄉、鎮)聯合教師會,也同時剝奪其他學校教師自行籌組跨區教師會之權利。
再查該兩會於招募會員時,在文宣中宣稱「......只要是本縣20班以下公立國民中學之編制內正式教師即可加入成為會員......;校內只要有一位正式教師加入硬頸國中教師會,即可在校內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成績考核委員會擔任教師代表...」等云云,是對教師法施行細則第23條第2項之擴張解釋,並有可能誤導其他「未共同組成」該兩會之學校教師加入該兩會成為會員之後,就能成為學校教師會代表?!並已經造成學校相關會議組織不合法?!
末查教師法第39條第2項規定:學校班級數少於二十班時,得跨區 (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另依據教育部110年9月1日臺教師(三)字第1100102489號函釋說明七略以:「……跨區(鄉、鎮)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之組織章程明定「共同組成學校」之所屬教師始具會員資格。合併成立學校教師會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代表應經該教師會推舉產生。如教師之服務學校「未成立教師會」,則該校之教評會、考核會「得不置教師會代表」……。」因此「未共同組成」該兩會之學校「不設教師會代表」。
綜上所述,「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卻經由該兩會推派教師會代表參加學校教評會、考核會、校事會議等各項會議組織,將有可能因組織不合法而衍生後續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其會議所作之決議、獎懲事項、教師甄選、教師聘期、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等皆有組織不合法造成決議無效之可能。
屏東縣政府教育處難道是隸屬於屏東縣平原國小教師會和屏東縣硬頸國中教師會?身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能違反教師法之相關規定?沒有成立教師會的學校如何能由該兩會擅自推派教師會代表?
綜上所述,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的做為,已經造成屏東縣少於20班「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教評會、考核會、校事會議等各項會議組織將有可能因組織不合法而衍生後續爭議事件層出不窮,其會議所作之決議、獎懲事項、教師甄選、教師聘期、代理教師甄選等皆有組織不合法造成決議無效之可能!學校及基層教師無所適從,屏東縣政府教育處需負最大的責任!
相關學校如遇上述情形,可要求該兩會提出學校有「成立跨區教師會」之相關證據,如提不出來,依法不推派教師會代表,以避免組織不合法之問題產生。學校教師如因學校教評會、考核會、校事會議之組織不合法,導致權益受損,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屏東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找工會幹部諮詢及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