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教職新聞稿

【屏東縣教師會】出賣教師權益?!與縣府協商出「教師兼行政義務」?、「非出勤時間辦理全校性教育活動教師應配合出席」的【教師聘約準則】?!

【屏東縣教師會】出賣教師權益?!與縣府協商出「教師兼行政義務」?、「非出勤時間辦理全校性教育活動教師應配合出席」的【教師聘約準則】?!

【屏東縣教師會】出賣教師權益,與屏東縣政府協商出「教師兼行政義務」?、「非出勤時間辦理全校性教育活動教師應配合出席」的【教師聘約準則】?!(2020.09.07.15:09修正內容四、五)

文/林蕙蓉(中正國中教師會監事召集人、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副理事長)

109年8月11日屏東縣政府發布「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教師聘約準則」,此聘約準則於108年6月6日時,由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召開諮詢會議,其中本會代表則是由理事長林蕙蓉及常務理事蘇啟瑞代表出席,教師代表另有屏東縣教師會吳忠勳、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黃莆田。

會議中,本會要求縣府應在協商聘約準則時,因內容與教師工作條件有相關,教育處應找本會代表出席,很顯然教育處並不願意邀請本會共同協商,因此僅與屏東縣教師會協商出最後大家看到的109年8月11日「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教師聘約準則」的最後版本,會議紀錄如附件,從縣府所發的會議紀錄附件中,大家可以知道屏東縣教師會及屏東縣教育產業工會所提的意見,到底是不是出賣了屏東縣教師的權益?!

其中,自屏東縣政府發布以來,會員擔心及質疑的有兩條,一是聘約準則中的第六條第二項:「……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學校須與當事人協商後,由校長任用之。」及第三項:「前項人員遴聘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其二則是第十一條第二項「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全校性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但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補休假或獎勵。

第六條遭許多校長錯誤解讀為「教師有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第十一條則遭錯誤解讀為「教師在【非出勤】時間【必須出席】全校性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

本會在此提出幾點說明,供全縣教師及校長參考:

一、「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第二條規定:「學校應依本準則規定之事項,與學校教師會協議訂定或修正教師聘約。前項教師聘約之訂定或修正,在未成立教師會之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

    因此,學校訂定「教師聘約」時,【參考】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來訂定【適合】各校的教師聘約,而「非完全依照聘約準則內容」訂定。如學校有教師會,則必須另外召開「教師聘約協商會議」,來協商教師聘約。如果學校沒有教師會,則學校必須提出版本供校務會議全體教師參考,並依照【屏東縣國民中小學校務會議實施要點】及【會議規範】於會議中通過適合學校情況的「教師聘約」。

因此請各位教師及校長在學校召開校務會議要訂定「教師聘約」時,務必查閱相關法規,字句斟酌,期望在校務會議中訂出符合法規及各方需求的教師聘約。

二、「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第六條第二項規定:「……教師兼任行政職務或兼辦行政工作,學校須與當事人協商後,由校長任用之。」及第三項:「前項人員遴聘有困難時,得由學校訂定相關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依據國民教育法之規定,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教師兼任行政,是改變其身分別為公務員,必須經當事人同意,而校長必須與當事人協商後任用之。許多學校有自己的內規,像是校內的輪流機制,此機制應經校務會議通過,但是否將兼任行政職務訂到教師聘約中,則看各校情形,教師應有自覺,否則一旦訂到教師聘約中,將成為【必須】同意的【義務】,要再透過校務會議修正,更為困擾。

在教育現場中常有找不到行政的困擾,主因常是「工作分配不均」、「權責不分」、「賞罰不明」、「接太多與支援教學無關的其他工作」而造成基層教師不願意擔任行政職務,校長需有更多的管理智慧,才能帶領行政團隊與教職員工共同前行,如果只是強制兼職,無法得人心,學校發展也將受影響。

三、「屏東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聘約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學校於【非出勤】時間辦理有關全校性教育活動,除有正當理由並經校長同意者外,教師應配合參加。但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補休假或獎勵。」

教師聘約準則為提供訂定時的參考,不需要完全依照準則文字,各校依情況協商訂定,且既然是【非出勤】時間,則必須在學校訂定課程計畫、學校行事曆時,就安排其中,並經相關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如:學校校慶、班親會等,除此之外的【臨時】活動,則學校應有彈性作為,非強制教師出席【非出勤】時間的活動。

此外,在【非出勤時間】出席活動,不用請假或經校長同意,只需告知校方即可。如果是編制外代課教師,必須依照相關規定,給予加班費,而非補休。學校依各校情況不同在協商【非出勤時間】的活動參與時,應有全體教職員工的共識,補休或獎勵或加班費是可以談的條件請各位教師於會議前先取得過半數人的共識,召開校務會議談教師聘約時就更有力量,而非校長或教師單方面說了算!

也因此,學校教師會所擔任的角色就非常重要,必須先取得多數教師的共識,再與學校協商;若學校沒有教師會,則教師聘約必須提校務會議做討論,相關規定、程序必須合乎規範,以免訂了無效聘約做白工,又要重來一次!

四、另外,教師聘約準則第十二條規定:「教師被選為學校教評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或相關校內委員會委員,應善盡其職責。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教師執行考核會委員職務,以公假處理;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10條:學校教師執行本會委員職務時,該校應核予公假,所遺課務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學校端必須依上開規定處理。

五、全校加入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可談團體協約,透過工會的力量談相關的工作條件,這是另一個課題,歡迎各校教師一起加入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團結就是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