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教產維護教師勞動權益PART 2(2015-2019總整理)
◎成功爭取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保障其法定休息時間
全教產104.10.15,發布新聞稿,為長期超時血汗幼兒園教保員發聲,休息權益應受保障,教育部於104年12月22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40149077號函)依勞基法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連續工作4小時應至少休息30分鐘,以維護其勞動權益。
◎成功爭取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調動權利
104年起,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桃園市教育產業工會長期努力,獲得立法委員陳學聖委員、許智傑委員等人的支持,終於在106年3月31日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22條」,公立幼兒園的教保員得以調動!
◎成功爭取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
●106年8月31日,【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向【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表示,請其向教育部爭取教保員之教保津貼屬於工資,除喪假外,例假、休息日、休假、特別休假,仍應由幼兒園照給,先前被扣掉的應予歸還。
●106年12月22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表示,國教署回覆許智傑立委,教育部已經著手修法中。
●106年12月25日,【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全教產)發函教育部,要求公立幼兒園教保員請假期間之教保費發放,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辦理,不得停發;副本並轉知許智傑立委、陳學聖立委。
●106年12月25日,【許智傑立委國會辦公室】回覆【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國教署已經口頭告知會朝【高雄市教育產業工會】建議的方向前進,請教保員靜候佳音。
●107年1月1日起,教保費及私立幼兒園導師費支給方式,比照「公立中小學教師給假期間或停聘之職務加給支給基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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