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老師擔任選務工作,要請補休課務自理卻遭校長刁難要求改事假?!
文/林蕙蓉(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
107年的11月24日九合一大選綁10項公投,工作繁雜時間冗長,加上競爭激烈,責任重大,中選會屢屢傳出找不到工作人員的消息,各縣市紛紛祭出各種福利措施,期待公務機關及學校有更多教職員工可以來協助選務工作。中選會雖規定補休兩天,但課務應自理。然而台北、新北、桃園、新竹縣市、苗栗、台中、彰化、嘉義市及高雄等縣市教育局已公告,可以課務排代(註一)。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並於107年11月16日高市教人字第10737827200號函示(https://s.yam.com/CJhEA),「….為使選務工作順利,並考量學校校務推展,維護學生受教權及兼顧教師權益,本局所屬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之補假以半日為單位,期課務由學校處理,支付課務派代鐘點費,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勻支……..」
反觀隔一條高屏溪的屏東縣,沒有多餘的經費可以課務排代,學校老師們只好課務自理請選務工作的補休!
日前卻驚傳有屏東縣有某國小教師依規定要請選務工作的補休,也自費安排好代課老師處理課務問題,並未影響到學生的受教權,卻遭校長刁難:沒課的時間才能請補休,並要求老師改假別(事假)?!
這是哪裡來的規定?!
詢問該校老師學校是否有看過屏東縣政府108年1月8日屏府教學字第10787758600號函有關選務工作補休的公文?老師不但沒看過,學校也未將公文內容告知相關人員,老師要請選務工作補休卻被退回,於是請工會協助處理!
依據屏東縣政府108年1月8日屏府教學字第10787758600號函所示(註三),說明一:屏東縣所屬學校教師參與選務工作講習,得於講習次日起一年內給予補休,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補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費用。說明三:教師參與投票日工作,得於投票次日起一年內給予補休,並依「屏東縣立學校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九條規定(註二),所遺課務應另訂時間補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課,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費用。
本會籲請校長,既然屏東縣政府公文已經針對選務工作補休做了清楚的函示,就應該依照公文給予老師們補休,否則日後再也沒有老師願意付出辛苦的代價參與選務工作;若校長不准假,請敘明不准補休的理由、要求老師把「選務工作補休」改成「事假」的理由,以及依據哪一個法規不准假,且如果實質影響教師權益,本會將公布學校校名,並協助會員教師提出申訴維護權益!
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理事長林蕙蓉表示:教師的補休、事病假,校長有依照法規准否的權責,但這種與教學無關的繁雜選務工作,屏東縣政府既要求學校教師參與,又沒有課務派代補休的誘因,事後又要被校長重重刁難選務工作的補休,那麼建議下次選舉,全縣國中小教師就一起拒絕選務工作,免得做牛做馬累得要死最後請補休還遭到刁難,不做就沒事了,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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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教師擔任選務工作 議員籲:補假可公假派代/台灣好新聞/記者莊漢昌報導(https://s.yam.com/fFeNB)
註二: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https://s.yam.com/XDwSm)
第九條第二項:休假、補假、未達連續三日之病假及合計七日以下之事假(含家庭照顧假)者,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含校內合格教師)代課(理),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註三:屏東縣政府 函
受文者:屏東縣OO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學字第107877586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 有關本縣所屬學校教師參與選務相關工作之公假或補假一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教師於非例假日參加選務工作講習,依本府100年12月8日屏府教學字第1000325064號函示,得依教師請假規則核予公假,惟課務部分仍須自理;教師於例假日參加選務工作講習,核予公假登記,並得於講習次日起1年內給予補休,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含校內合格教師)代課(理),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
用。
二、教師擔任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及管理員者,於投票日前至公所點領選舉票及布置投票所期間,依本府100年10月17日屏府教學字第1000262967號函示,應准予公假登記並核支該公假所遺課務之鐘點費。
三、教師參與投票日工作,得於投票日次日起1年內給予補休,並依「屏東縣立學校教師出勤差假管理要點」第九點規定,所遺課務應另定時間補課,或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含校內合格教師)代課(理),並由請假人負擔代課(理)費用。
正本:本縣各國小(不含大路關、崇華)、屏東縣立大同高級中學、屏東縣立枋寮高級中學、屏東縣立來義高級中學、屏東縣立東港高級中學、屏東縣立長治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內埔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恆春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明正國民中學、屏東縣立中正國民中學、屏東縣立萬丹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潮州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林邊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公正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里港國民中學、屏東縣立九如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高樹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鹽埔國民中學、屏東縣立竹田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麟洛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高泰國民中學、屏東縣立萬巒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崇文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新埤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新園國民中學、屏東縣立琉球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南州國民中學、屏東縣立佳冬國民中學、屏東縣立車城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滿州國民中學、屏東縣立瑪家國民中學、屏東縣立牡丹國民中學、屏東縣立獅子國民中學、屏東縣立鶴聲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泰武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光春國民中學、屏東縣立至正國民中學、屏東縣立東新國民中學、屏東縣立萬新國民中學、屏東縣立大路關國民中小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學務管理科、本府教育處學前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特殊教育科、本府教育處督學室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業務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