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權益
1031225本會函縣府有關54小時研習時數之規定意見及縣府回文
屏束縣教師職業工會 函
地址: 90052屏東縣屏東市民學路2號
承辦人:胡朝琴 電語:08-7213391傳真:08-7213391
電子信箱:ptctu201O@gmai1. com
受文者: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屏教工會字第1030000034B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附件:
主旨: 有關貴處近日發函本縣各國中小之【屏束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本會之意見,敬請查照惠瞿。
說明:
一、依據本會會員建議案辦理。
二、有關貴處訂定【屏柬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本會意見如下:
(一)教師法第23條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得享有帶職帶薪或留職停薪之保障;其進修、研究之經費得由學校或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據此,教育部基於法律授權,訂頒有「教師進修硏究獎勵辦法」,明定教師進修「獎勵」及預算編列梠關規定,並未授權訂定進修「懲處」規定,合先敘明。
(二)教育部原規劃教師每年需研習18小時,因無法律授權而廢止,除法定研習之外,應尊重教師選採意願參加,不應強制規定研習時數。
(三)貴處訂定教師進修研習54小時,並未增加任何支出與成本,卻嚴重影饗教師勞動權益與學校教育工作:
1、各項法定研習共計37小時(性侵防治4小時、性平教育8小時、環境教育4小時、學校衛生9小時、家庭教育4小時、資訊應用6小時、反幕2小時、防災3小
時)若再加上教育處訂定研習54小時,教師每年研習時數將高達91小時,學校又無相關配套的經費預算與補助,嚴重影響教師勞動權益及學校行政推展。
2、本縣教師參加貴處辦理研習及梠關活動時,雖同意補休卻要求課務自理,並未增加任何成本。
3、本縣偏鄉學校多,偏遠小校教師參加研習,教育處要求學校給予路程假,卻未列差旅費,教師需自費參加且舟車勞頓,加上教育處未給學校自辦研習經費(研習須列講師費、車馬費等),研習品質參差不齊,耗費時間卻無實質效益。
(四)國高中教師上課日無特定時段可供進修,任意增加時數必然排擠備課、輔導及補救教學時間,嚴重損害教師授課品質,學生受教環境,研習若訂於寒署假進 行,將違反教師寒暑假返校日數規定。
(五)貴處每年要求國中小教師到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填報「教師自我專業進修研習規劃」,並要求各校填報率須達100%,教師依照要求填寫研習規劃,然有許
多課程貴處從未開設,卻強迫教師參與非自我專業進修規劃之研習,貴處只求研習出席人數達100%和教師研習時數達標,其研習品質及對於教師專業成長並無
實質效益,徒增學校行政人員及教師困擾。
(六)貴處未開設足夠教師所填寫的自我規劃專業進修課程,卻要求教師研習時數未達54小時就列入追蹤輔導,是本末倒置。
三、綜上所述,本會具體建議是:
(一)除法定研習各校必須辦理及教師必須參加之外,不應另定教師每年研習時數。
(二)教師必須利用例假日或下班時間參加研習時,縣府應給予公假及補休。
(三)教師於週一至週五之間參加縣府所辦理並由學校薦派之研習,應公假課務派代。
(四)教師參與研習後願意公開分享,應不拘任何形式,不應將教師參加研習的鼓勵與公開覬課綁在一超。
(五)建請貴處於104學年初將該學年度辦理研習活動之時間公告週知,俾利各級學校教師安排進修時間。
(六)教師參與進修研習,貴處應以鼓勵及獎勵之方式,並應尊重教師個人意願選採所需之研習,不應以強迫
(列入輔導)方式,造成教師為達成符合之研習時數而疲於奔命,研習活動承辦學校行政人員負擔加重,而忽略教育本質及學生受教之權益,此非屏東縣親師生之福。
正本:屏東縣政府教育處
副本:本縣各國中、國小、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
屏東縣政府 函
地址: 900屏東縣屏束市自由路527號 (900屏束市自由路527號)
承辦人:陳冠州
電話:08-7320415-3617
傳真:08-7320185
電子信箱:a270099@oa.pthg.gov. tw
受文者:屏束縣教師職業工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屏府教諜字第10379700900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意見
(883892_10379700900_1_883892_10379700900_1.pdf)
主旨: 貴會函文本府教育處有關「屏東縣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之卓見,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3年12月26日屏教工會字第1030000034A號函。二、本府所頒訂之本案教師進修研習實施計畫,係以「鼓勵教師專業自主精進,持續進修專業知能」;「提升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師進修研習意願及比率」為目的,合先敘明。
三、貴會函文所表達之意見及建議,對本府訂定本實施計畫之初衷認知上有所落差,為免造成教師恐慌及誤解,針對貴會所提意見及建議,謹說明如下:
(一)教師法第16、17條及施行細則第23條均已明訂教師有進修的權利及義務,範圍則包括教師教學、研究及輔導有關之進修。
(二)54小時研習時數方面:
1、本府所頒訂54小時基本研習時數,已包含法定研習時數(性侵防治4小時、性平教育8小時、環境教育4小時、學校衛生9小時、家庭教育4小時丶資訊應用6小時、反募2小時、防災3小時),扣除法定研習時數37小時後,一年內教師僅需再參加17小時研習。
2、教師可選擇在一年內,針對登錄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網」之各項研習,不限時間、地點及方式(含線上研習),針對自己教學直接相關的專業研習活動或其他有關教育專業成長之研習活動參與,無須犧牲學生受教權而為之,更不會因參與研習而影饗正當化教學,且既不違背教師法所明訂之教師進修權利與義務,又能為自己的教育工作專業成長,並提供自己教學時良好的適性教學活動素材。
(三)教師研習活動之補助方面:
1、本府針對務必派參加之教師研習活動,均極盡所能寬列經費支應,並主動核予參與研習活動之教師公(差)假及課務派代處理。
2、另,屬校內自辦研習、教師自發性參與其他團體所辦理之研習活動或其他專業成長需求之研習活動 等,若學校有經費補助上的需求,可循行政程序報府申請,本府將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
(四)教師研習時間的排定方面:本府早已訂定國小週三下午進修,且行之有年;國高中則為教學領域研究時間可辨理研習;至於寒署假期間,教師因無課務,仍可自主決定參加其他校內外研習活動,且不列入返校日數規定中。
(五)追蹤輔導方面:
1、為獎勵教師積極參與本職梠關專業成長之研習並能提出公開知識分享成果,特定獎勵標準,目的是希望藉此獎勵辦法,能夠鼓勵更多教師參與教學研究活動。本府亦對教學成果優異的教師,納入本府人才資料庫中,提供各校教學經驗分享,以造福更多學子。
2丶至於未達基本研習時數之教師列冊追蹤輔導,乃基於本府及學校整體規劃教師進修之所需。爰此本實施計畫謹訂有獎勵標準,並無訂定任何懲處條款。
3、本實施計畫旨在為獎勵教師進修而訂定,因此對學校承辦人員因行政上業務作業負擔之辛勞亦列入獎勵的範圍,以獎勵行政人員的付出。
四丶旨揭上述說明,盼貴會能以教育合夥人身分,與本府及學校一同闡楊及提昇教育正向力量,實踐教師終身學習之理念,以保障學生受教品質,共同創造優質的屏柬教育環境,爾後仍祈不吝賜教。
正本:屏東縣教師職業工會
副本:各高國中、各國小、本府教育處課程與教學科